阜宁真美化纤有限公司诉镇江天赐源床上用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股东出资义务;股东补充赔偿责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商终字第37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晖

葛荣贵

陶然

代理律师:

梁玮

严丽娜

冯云飞

袁昌杰

沈忱

法官解说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瑕疵出资的,必须举出对瑕疵出资行为产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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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3)徒商初字第15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商终字第377号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阜宁真美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炳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玮、严丽娜,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天赐源床上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某。
被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冯云飞,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袁昌杰、沈忱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卉 代理审判员:壮蓓人民陪审员:沈伟
二审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晖 审判员:葛荣贵 代理审判员:陶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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