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采矿罪;河滩农田;河砂;河堤
案由:
非法采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刑一终字第00514号
审理法官:

梁峰

肖玲

王新平

法官解说
本案的定性涉及两个关键问题:被告人曹某的行为侵害的犯罪对象及犯罪客体是什么?河砂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一、河滩农田并非河堤本身。从客观上看:何谓河堤,何谓堤?本案公诉机关出示的《河堤护岸损毁鉴定书》模糊了这一概念。该鉴定书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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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3)宁刑初字第00113号
二审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刑一终字第00514号
2、案由:非法采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2年11月4日因涉嫌犯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19日被宁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26日由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4月24日由宁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8月28日被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晚成;人民陪审员:边玉良;人民陪审员:周绍元。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峰;代理审判员:肖玲;代理审判员:王新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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