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自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青刑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连生

扎西尖措

韩英俊

代理律师:

马会军

许正华

法官解说
(一)自首及立功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上述规定明确了成立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中,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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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刑一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青刑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
故意杀人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79年7月19日出生于青海省湟中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湟中县多巴镇。2012年10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湟中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会军,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82年6月16日出生于青海省湟中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湟中县多巴镇。2012年10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湟中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许正华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赵宏博;审判员:马卫东,人民陪审员杨永良。
二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王连生;代理审判员:扎西尖措;代理审判员:韩英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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