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诉天津市联运公司等不当得利案 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 共同负担 诉讼时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四终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陶国晨

陶国晨

法官解说
本案诉争的社会保险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但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更是在第四条明确规定:...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四终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付某。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谷某。
被告(上诉人):天津市联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煜伟,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赵伯钧,该公司法律顾问。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陶国晨,天津天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联运服务公司国内集装箱中转站。
负责人张迎春,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孙某,该站劳资科科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陶国晨,天津天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骁骁。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俊;审判员:石刚;代理审判员:谢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