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2014)丹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何珠国

韦柳娜

谢欣

代理律师:

施金雄

法官解说
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上对被告人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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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2014)丹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
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被告人:被告人韦某,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1日被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覃蒙。
辩护人:施金雄,广西皓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珠国;审判员:韦柳娜、谢欣。
6、 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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