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被害人过错;量刑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2014)丹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莫崇耀

黄启任

韦柳娜

代理律师:

班华好

法官解说
在被害人有过错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对被告人决定刑罚的时候,往往对被害人过错责任的性质,程度而酌情掌握。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很轻微,尚不足以对被告人伤害行为的主观原因及行为方式和手段产生影响,完全是由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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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2014)丹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
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被告人:吴某,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因本案,2013年10月16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全旺。
辩护人:班华好,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崇耀;审判员:黄启任、韦柳娜。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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