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鉴定意见;精神病人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桂刑一复字第86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邹忠来

杨波

林国华

代理律师:

莫凭邕

法官解说
被告人黄某经两家鉴定机构鉴定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对黄某是否从轻处罚是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黄某曾于2007年在靖西县精神疾病治疗所住院治疗,诊断为酒精中毒伴发精神障碍。本案一审期间,受公安机关聘请,南宁市第五人民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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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百中刑初字第78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桂刑一复字第86号裁定书
终审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刑四复25789096号裁定书
2、案由
故意杀人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琪翌;
被告人黄某,男,壮族,1976年5月6日出生,广西德保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二审指定辩护人莫凭邕,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眺东;审判员:陈苍山,审判员:张莉。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忠来;代理审判员:杨波、林国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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