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案 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死刑适用;罪行极其严重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复核审
终审结果:
核准死刑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刑四复2815360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李俊

汪雷

杨华

代理律师:

钟敏

法官解说
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罚,也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最严厉的刑罚。当今世界,有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有些国家仍保留死刑。我国从目前的政治、经济实际出发,在现行刑法中保留死刑,并坚决贯彻"少杀、慎杀"的政策。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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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柳市刑一初字第1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桂刑三终字第77号裁定书。
复核审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刑四复28153604号裁定书。
2.案由:故意杀人和非法持有枪支。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男,侗族,1975年8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小学文化,农民,住三江侗族自治县。2012年2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钟敏,广西桂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方;代理审判员:陈永强;人民审判员:贺斌。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阳文;代理审判员:韦露、雷敏。
死刑复核:审判长::李俊;代理审判员:汪雷、杨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3日。
死刑复核时间: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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