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抢劫案 抢劫罪;入户抢劫;既遂与未遂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4)城中刑初字第9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黔川

贺斌

张怡春

法官解说
本案中,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欲实施盗窃,被被害人发现后,采用暴力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构成抢劫罪(入户抢劫),但是其将钱留在房间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在极度恐惧、不敢反抗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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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4)城中刑初字第91号判决书
2.案由:抢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秀清
被告人韦某,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壮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暂住柳州市城中区。2014年3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韦锦标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黔川;人民陪审员:贺斌、张怡春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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