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盗窃案 共同犯罪;主犯;从犯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2014)峨刑初字第6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邓世伦

兰建成

黄元刚

法官解说
1、盗窃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公私财物的特征是: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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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2014)峨刑初字第61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鉴芩。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5月2日生,贵州安顺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告人姜某,男,1981年12月3日生,贵州普定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贵州省普定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世伦;审判员:兰建成;人民陪审员:黄元刚。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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