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2014)峨刑初字第76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长鸣。
被告人覃某,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壮族,大学文化,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峨县文公司理算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现家住天峨县。
5、审判机关和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汉昌;代理审判员:龙园玲;人民陪审员:黄光崇。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覃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事实、虚增应支付给保险当事人的保险金赔款,侵占了公司资产共计454870.1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予以惩处。为证实其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2、被告人辩称:被告人覃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无异议,只认为其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退回部分款项,应予从轻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4月被告人覃某被聘用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峨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天峨支公司")职员。当年7月覃某被安排到公司理赔分部的理算岗位工作,用同事覃某2的工号、密码核算车险赔案,用分部副经理全某或者公司经理罗某的工号、密码对其理算好的赔案进行核赔; 2012年l月,公司安排覃某同时负责学幼安康险赔案的理算核赔工作。覃某任公司理算员后,发现录入系统的保险赔案核赔金额不超过县级公司审批权限(车险赔案是一万元以下,学幼安康险赔案是3000元以下),人保财险广西区公司(以下简称"区公司")不再审核就直接把提交的赔款支付到系统提交的客户银行账户上。
1、2011年6月至9月覃某利用车主黄某、韦某、黄某2、莫某、金某、牙某、黄某3、覃某3、韦某2来办理车险赔款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峨县支行营业厅代理该9人开立了银行账户并自行留存。后覃某将以上9人出险情况通过成虚列受伤人员医药费增加赔款金额的方式录入系统,并提交区公司理赔。在区公司将保险赔款支付到覃某控制的该9人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后,覃某将9人应得的正常保险赔款转进他们原来提供的银行账户,而虚增获得的赔款共70046元覃某自行占有。2011年10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覃某以相同手段又虚增了38起车险赔案的赔款金额共计338382元,并全部转入其代办后留存的黄某3和韦某2邮政银行卡内。
2、2012年10月16日至11月29日,覃某虚构投保学幼安康险的傅某、杨某等18名学生住院治疗发生需支付的保险赔款录入系统后提交区公司,骗取得区公司支付的相应赔款共计46442. 12元,全部转入其代办后留存的黄某3、韦某2两人邮政储蓄银行卡内。
2012年11月7日人保财险天峨支公司发现覃某虚构事实、虚增赔款套领区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行为,同年12月覃某两次退还了25000元给单位,其余侵占公司所得,覃某已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覃某于2012年12月3日主动到天峨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峨支公司职工全某的报案陈述,证实该单位职员覃某从2011年6月13日起,利用他在保险公司理算员岗位的职位之便,采取虚增赔款金额和制作虚假赔案的方式,侵占了公司的利益,从中获利五十余万元。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覃某2、黄某4的证言,证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峨支公司理赔分部有全某、黄某4、覃某2和覃某4人,全某是分部副经理和覃某2、黄某4负责查勘定损工作,覃某负责理算和核赔工作。覃某担任理算员后,为便于覃某开展理算、核赔工作,三人按公司安排把个人的工号和密码提供给覃某。2012年11月份公司发现覃某采取虚增受伤人员扩大赔款侵占公司财产后,11月下旬覃某2才去接替覃某的理算业务。覃某作案后已经把绝大部分原始材料销毁掉,只能在公司系统上重新打印出来或者找到一些覃某还来不及销毁的材料复印后提供给公安机关的事实。
3、被冒用身份、捏造保险事故、冒领虚增的保险赔款而不知情的保险当事人证言。证人王某、向某、田某、覃某4、金某、江某夫妇、彭某、周某、黄某4、黄某5、梁某、彭某夫妇、杨某2、莫某2、冯某、卢某、韦某夫妇、黄某、牙某、韦某3、韦某2、梁某、黄某2、莫某、覃某3、黄某3、韩某、覃某5、李某、陈某、罗某、刘某2、胡某、娄某、韦某4、吴某、甘某、冉某、冉某2、周某2、韦某5、欧某、张某、黄某3、罗某2夫妇、王某2、韩某2、王某3、邓某、韦某6、黄某4、罗某3、黄某5、韦某5、冉某、黄某6、鲁某46人的证人证言,证实:其都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但理赔款金额都是几百元到一千元范围内,另外其车辆出险时,车上并没无第三人,所谓的第三者赔偿款,均属虚构。黄某、韦某、黄某2、莫某、金某、牙某、黄某3、韦某2九人的证言又证实,其都不知道自己另外有在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也没有将银行卡提供给保险公司的事实。
4、书证,⑴天峨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覃某处扣押了2张邮政储蓄银行卡。⑵天峨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12月2日18时23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峨支公司理赔分部副经理全某到天峨县公安局报案称:其公司理算员覃某从2011年6月份起,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扩大赔款、虚构保险事故事件的方式,侵占公司利益达五十余万。次日天峨县公安局决定对此立案侦查。⑶天峨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覃某提交的收条复印件,证实:2012年12月3日,覃某家人代其退赔了20000元现金给人保财险天峨支公司。1)王某的存折交易记录复,证实:其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得到人保财险天峨支公司赔偿2000元的事实。⑷鲁某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鲁某有车牌号为桂MXXXXX的万虎牌正三轮摩托车。⑸覃某4的存折交易记录复印件,证实:2012年10月11日覃某4该账户有534元入账。印证了其关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得到人保财险天峨支公司赔偿534元的事实。⑹周某2的小车行驶证及农行卡照片,证实:其驾驶的小车发生事故后得到人保财险天峨支公司赔偿,赔偿款转入其提供的农行卡的事实。⑺韦某5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韦某5有车牌号为桂MXXXXX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⑻韩某2的机动车行驶证、保险证及邮政储蓄银行卡复印件,证实:其驾驶的小车发生事故后得到人保财险天峨支公司赔偿,赔偿款转入其提供的该邮政储蓄银行卡的事实。⑼黄某3的机动车行驶证、保险证及农村信用社存折交易记录复印件,证实:其驾驶该小车发生事故后得到人保财险天峨支公司赔偿478元的事实。⑽韦某6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韦某6有牌号为桂MXXXXX的长城牌皮卡车。⑾张某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证实:张某关于跟欧某买得该车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⑿王某2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王某2有车牌号为桂MXXXXX的建设-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⒀邓某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邓某有车牌号为桂MXXXXX的大众帕萨特牌小轿车。⒁)韦某4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韦某4有车牌号为桂AXXXXX的红旗牌小轿车。⒂黄某5的机动车行驶证照片,证实:黄某5有车牌号为桂MXXXXX的万虎牌正三轮摩托车。⒃吴某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建设银行卡复印件,证实:其驾驶该小车发生事故后得到人保财险天峨支公司赔偿,赔偿款转入其提供的该建设银行卡的事实。⒄冯某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及中国农业银行卡复印件,证实:其驾驶该小车发生事故后得到人保财险天峨支公司赔偿,赔偿款进入其提供的该农业银行卡的事实。⒅杨某2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杨某2有车牌号为桂MXXXXX的延龙牌厢式货车。⒆彭某提供的天峨县农村信用社存折交易记录复印件,证实:其的驾驶货车发生事故后得到人保财险天峨支公司赔偿1501元进入其提供的该存折的事实。⒇罗某提供的小车行驶证、强制保险标志及农行卡照片,证实:其驾驶该车发生事故后得到人保财险天峨支公司赔偿,赔偿款转入其提供的农行卡的事实。(21)黄某4提供的领款人信息打印件,证实:周某在该公司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后,获得的赔款转入以上农行账户的事实。(22)覃某5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车牌号为桂MXXXXX的皮卡车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覃某6。印证了覃某5关于买得该车后用其侄子覃某6名字入户的事实。(23)梁某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复印件,证实:其驾驶小车发生事故后得到人保财险天峨支公司赔偿,赔偿款转入其提供的该银行卡的事实。(24)黄某5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黄某5有车牌号为桂MXXXXX的五菱牌面包车。(25)韩某提供的拖拉机行驶证及农行卡照片,证实:其驾驶该车发生事故后得到人保财险天峨支公司赔偿,赔偿款转入其提供的农行卡的事实。(26)韦某3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车牌号桂MXXXXX的中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韦某2。印证了韦某3关于买得该车后以韦某2名字入户的事实。(27)牙某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复印件,证实:牙某只有这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的事实。(28)金某提供的小车行驶证、强制保险标志及邮政储蓄银行卡复印件,证实:金某有车牌为桂MXXXXX的两轮摩托车,该车已在人保财险天峨支公司投保,保险单号为:PXXXXXXXXXXXXXXXXXXXXX,保险期限2011年6月8日至2012年6月7日。印证了其陈述的驾驶该车发生事故后得到人保财险天峨支公司赔偿,赔偿款转入其提供的邮政银行卡的事实。(29)卢某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车牌号桂MXXXXX的小轿车登记所有人为韦某。印证了卢某关于买得该车后以其妻韦某名字入户的事实。(30)田某提供的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收款收据(编号:0XXXXXX)、农村信用合作社卡折对账单复印件,证实:车牌桂MXXXXX的比亚迪牌小轿车在2012年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获得保险赔偿2514元,该赔偿款已于2012年9月24日转入田某的以上农村信用社卡折账户。(31)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勘查记录、保险赔款/费用计算书、计算书列表。证实:2010年11月25日16时杜某开桂AXXXXX的大货车在凉山西昌锦屏电站工作时,造成侧翻,车上人员唐某受伤,该次事故的保险理算金额总计9860元。2012年11月14日该笔赔款9860核赔通过后已支付到韦某2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该次事故出险后没有索赔,属被告人伪造、扩大武警水电三支队的该次车险事故,套取得保险赔款9860元的事实。(32)人保财险天峨支公司全某提供的书证材料。证实:2012年1月1日,覃某与人保财险天峨县支公司的负责人罗某签订以上合同,覃某成为该公司的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约定的保险业务。代理时间为1年。(33)覃某虚构、扩大车险及非车险事故的赔款材料共73份。覃某制作虚假赔案清单,机动车事故的虚假理赔材料,非车险的个人意外健康险虚假理赔材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转账授权书。证实:其中53份的机动车事故理赔的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保险赔款/费用计算书、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计算书列表等相关材料。该54起事故中,确认的的车辆损失及保险赔偿金额为几百元到2000元不等,最高不超过2000元,但最后提交系统并最终实际支付到系统录入银行账户的保险赔款则在6000多至9000多元不等,且绝大多数均是八九千元之间。而根据52名事故车主的证言,除陈某、黄某6、黄某4、鲁某、王某2、董某及水电三支队明确在发生事故后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其余车主虽得到人保财险天峨支公司的理赔,但赔偿金额都是几百到一千余元不等,而且都是车辆损坏赔偿,没有人员伤亡赔偿。另除黄某、韦某、黄某2、莫某、金某、牙某、黄某3、覃某3、韦某2的事故保险赔偿支付到以他们名字开立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外,其余车主的保险赔偿均支付到黄某3、韦某2开立的银行账户。但以上9人均表示不知道自己开立过系统里支付保险赔款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他们提供给保险公司用于领取车险理赔款的都是其他的银行账户,获得赔款也是进入他们提供的银行账户。(3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健康险赔款/费用计算书,证实:2012年10月16日至2012年11月29日期间,傅某、杨某、韦某3、韦某4、索某、陈某、何某、杨某3、谢某、罗某、韦某5、刘俊、韦某6、杨某4、莫某4、罗某、杨某5、王某3因为疾病到该公司获得了意外健康保险赔款,金额都在2000-3000元之间。以上所有保险赔款分别支付到邮政储蓄银行天峨县XXX支行户名为黄某3的账户,韦某2账号。后被告人覃某将款项取出使用的事实。(35)覃某虚列赔款列表,证实:覃某利用已发生的车险虚列赔款54起、赔款总金额517242.42元,扣除实际支付给保险当事人的正常赔款46477元,虚增的车险赔款总额为470800.3元;非车险赔案18起、总金额为46442.12元,全部为虚列、虚增赔款,无实际保险事故发生。虚增、虚列的保险赔款共计为517242.42元。扣除未列入的金某、梁某正常赔款项1935元。罗某、莫某、董某、甘某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第三支队的保险赔款,因无当事人的证言对相应保险事故及赔款的印证,应予以扣除67462元。覃某虚列的保险赔款应为447845.42元的事实。(36)黄某、韦某、黄某2、莫某、金某、牙某、覃某3、黄某3、韦某2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峨县XXX营业厅申请开户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所开立账户在该营业厅的活期交易明细账,覃某在该营业厅的账户交易明细账。证实:2011年6月13日、7月5日、7月18日、8月2日、8月15日、8月30日,覃某利用自己及黄某、韦某、黄某2、莫某、金某、牙某6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理该6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峨县XXX营业厅申请开立了活期账户。2011年9月2日、22日、29日黄某3、覃某3、韦某2以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开立了活期账户。以上9个账户均有人保财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的交易记录,支付时间和数额与天峨支公司提供的保险赔款单据相符。覃某于2011年6月15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峨县支行开办的账户,自当时至案发的2012年12月有超过其工资收入的不正常交易记录的事实。(37)天峨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于2014年3月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涉及的案发当事人罗某、莫某、甘某、董某、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第三支队在四川省三次发生事故的3个司机均已无法联系核实索赔情况。部分涉案车辆的行驶证和保险证无法提供。18起学幼安康险均为虚假赔案的事实。(38)户籍证明,证实:覃某生于1984年2月19日,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投案说明,证实被告人于2012年12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5、被告人覃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4月,其进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峨支公司工作,被安排到公司的理赔分部理算岗位。约两个星期后,他发现在办理车辆保险核赔时,只要核赔数额不超过县级公司批准权限1万元,则区公司会直接通过审核,把赔款支付系统里录入的客户账号。发现该漏洞后,2012年9月,其开始通过虚列保险事故车辆的受伤人员损伤医药费的方式扩大车辆保险赔款数额,在将车主实际应得的保险赔款支付后,侵占了剩余虚报所得的赔款金额,共做了王某、向某、田某、甘东亮、覃某4及武警部队水电第三支队6起侵占多余车险赔款共计51510元。以上虚列的6起车险赔款及18起非车险赔款都支付到其录入系统的黄某3、韦某2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里,这些钱他已全部取出用于个人开支。2011年6月至9月,其利用发生事故后报险车主黄某、韦某、黄某2、莫某、金某、牙某、黄某3、覃某3、韦某2等9人来办理保险赔款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私自到天峨县邮政储蓄银行另开办了该9人的银行账户,在区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到账后,其把车主应得的转到车主提供的账户后占有了剩余虚增的赔款。之后固定使用黄某3、韦某2两人的邮政储蓄银行卡。 2012年9月之前发生的48起虚增车险事故赔款,虽然自2012年1月25日至8月29日期间,他得将区公司支付到他代办的黄某3邮政储蓄银行卡里的虚增保险金赔款共计153040元,韦某2卡里的保险金赔款共计43790元转进他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并用于个人支出。
2012年11月7日事发被公司发现,公司催其还款,同时让其带覃某2,教覃某2理算操作。其又虚构傅某、杨某等18名投保学幼安康险的学生疾病治疗费用方式,套取了区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共计46442.12元。其从2011年6月开始做虚增假赔案,赔款金额五十多万。虚假赔案的卷宗,均已销毁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客观真实,并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依法可作为定案依据
(四)判案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峨县支公司职员,利用其在公司担任理算员的便利,虚构事实、虚增应付保险金赔款数额,侵占公司资产共计454870.1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无异议,未作实质性辩解,只认为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了部分款项,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被告人覃某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且在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覃某具有自首情节,且退回部分涉案赃款,并有悔改表现,故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覃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涉案赃款予以追缴,并发还受害单位。
(六)解说
1、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指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侵犯的是非国有单位所有的各种财产。犯罪主体,本罪犯罪主体为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包括国有单位委派人员)。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占行为,并将款物归个人所有或使用。
2、该案适用职务侵占罪案由的理由是:本案被告人覃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理算、上报、核赔车险赔款过程中,通过虚构事故受伤人员医药费方式扩大应支付的保险赔款;在理算、上报、核赔学幼安康险赔款过程中,虚构捏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及相应赔款,并在上级公司支付保险金到账后侵占其虚构扩大的保险赔款,共计454870.12元。综合各方面的考量,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本案定性为请职务侵占罪最为合适。故最后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该案判决后,控辩双方均服判无上诉或抗诉。
(唐卫益)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围城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或者通过虚构事故费用方式扩大应支付的保险赔款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