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伤害行为;婚内伤害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4)德刑初字第51号;
审理法官:

何永生

李春业

邱文林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故意伤害罪是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即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婚姻、血缘等家庭内部关系并不能成为抗辩理由。本案中被告人颜某因琐事将妻子石某殴打致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当时双方系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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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4)德刑初字第51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男,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于青海省德令哈市。中专文化,住德令哈市,2014年1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国新青海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永生;代理审判员:李春业、人民陪审员:邱文林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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