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等盗窃案 共同犯罪;主犯;从犯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
审理法官:

黄忠信

邓陆蔚

陈桂丽

代理律师:

谢永学

莫天亮

法官解说
在一般共同犯罪的主从犯认定中,判断是否为主犯主要是看他是否起了主要作用,即根据他参加事实的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作用等进行全面的分析评判。本案中,黄某全程积极伙同他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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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一审判决书: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当事人: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华海。
被告人韦某,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于广西扶绥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扶绥县。因本案于2014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谢永学,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于广西南宁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南宁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于广西南宁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南宁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莫天亮,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于广西隆安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隆安县。因本案于2014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执行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忠信;代理审判员:邓陆蔚;人民陪审员:陈桂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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