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运输毒品案 运输毒品罪;持有毒品罪;毒品数量;纯度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
审理法官:

黄忠信

何凤英

李华德

代理律师:

杜育发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毒品的数量以及被告人的在本案中的作用均产生了较大的分歧。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根据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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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一审判决书: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
2.案由:运输毒品。
3.诉讼双方当事人: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华海。
被告人高某,女,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2013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杜育发,广西桢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忠信;代理审判员:何凤英;人民陪审员:李华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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