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某等抢夺案 抢夺罪;零口供;刑事证明
案由:
抢夺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罗正灵

韦汉克

甘耐芬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和零口供定罪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罗某的第一次供述是有罪供述,实际上这并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有罪供述。罗某在侦查期间一直没有承认和蒙某合谋并实施抢夺的行为,只是作了部分细节供述,如遮挡车牌、听到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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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2013)宜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
(二)案由:抢夺。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莫康。
被告人蒙某,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19日被逮捕,因患严重疾病,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州市看守所。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赖艳军;代理审判员:吴薇薇;人民陪审员:韦彩铭。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正灵;审判员:韦汉克、甘耐芬。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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