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抢劫罪;转化型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刑二终字第46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罗正灵

韦汉克

李治宏

代理律师:

韦业新

法官解说
对于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构成抢劫罪,是否应当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对行为人韦某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没有争议。但是,行为人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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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184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刑二终字第46号裁定书。
2.案由: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邹建强。
被告人(上诉人):韦某,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壮族,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8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韦业新,广西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丰贤;代理审判员:罗贞;人民陪审员:黄英烈。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正灵;审判员:韦汉克、李治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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