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滥用职权案 追诉期限;继续犯;状态犯
案由:
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原系饶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

广东博能律师事务所

广东博能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潮中法刑二终字第3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林钟彪

庄利民

张思进

代理律师:

林羡馥

杨莺(实习)

法官解说
刑法规定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关于"犯罪之日"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将犯罪之日理解为"犯罪成立之日","犯罪行为实施之日","犯罪行为发生之日","犯罪行为完成之日","犯罪行为停止之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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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13)潮平法刑初字第9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潮中法刑二终字第34号判决书。
2.案由:滥用职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柯博海。
被告人(上诉人):沈某,原审被告人沈某,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广东省饶平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系饶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教导员、副主任科员,2012年9月退休。2012年12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25日被监视居住。
二审辩护人:林羡馥、杨莺(实习),广东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镇福;代理审判员:陈蔓;人民陪审员:张玩群。
二审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钟彪;审判员:庄利民;代理审判员:张思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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