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数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4)辰刑初字第132号
审理法官:

朱顺晟

周汝玉

谢东

法官解说
该案涉及到被告人贩卖毒品行为和非法持有毒品行为是吸收关系还是数罪并罚的问题。毒品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客观要件是行为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从事各种具体哦的毒品犯罪活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4)辰刑初字第132号。
2.案由: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方: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刘某,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顺晟;审判员:周汝玉;人民陪审员:谢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5年1月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