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盗窃案 盗窃罪;转化型抢劫;当场性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

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实习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2014)都刑初字第4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福营

韦俊革

谭丽

代理律师:

韦景文

唐毓瑞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时空条件-"当场"的界定,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的被害人在其钱包被盗后立即发现了偷窃者,并抓住了实施盗窃的被告人黄某,虽然,之后被告人黄某在另一被告人韦某的帮助下挣脱被害人的控制,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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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2014)都刑初字第42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银春、卢青竹。
被告人:黄某、黄某2、韦某。
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某1,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都安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6日被捕。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韦景文,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毓瑞,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黄某2,男,1966年2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都安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24日被捕。
被告人韦某,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都安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24日被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福营;审判员:韦俊革、谭丽
6.审结时间:201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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