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1等诈骗案 诈骗罪;三角诈骗;无密码存折取款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2014)都刑初字第4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福营

韦俊革

韦绍石

法官解说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二被告人取得无密码存折并不构成犯罪,存折本身也并没有实际价值,只是为二被告人窃取存折内的存款提供了条件。由于被害人并未设置存款密码,在二被告人取得无密码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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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2014)都刑初字第48号判决书。
2.案由:诈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银春。
被告人:黄某、陆某。
被告人黄某,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都安瑶族自治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8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6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都安瑶族自治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0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6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福营;审判员:韦俊革、韦绍石
6.审结时间:201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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