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故意伤害案 刑事证明;鉴定意见;鉴定矛盾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维尼纶集团

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2014)都刑初字第8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倩

韦绍石

唐毓彪

代理律师:

罗挥得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的焦点在于,对于在案的两份结论不同的伤情鉴定意见书,法院在判决时该如何采信。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诉讼证据种类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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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2014)都刑初字第85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家耿、代检察员卢青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苏某2,男,1969年2月7日出生,广西维尼纶集团职工。与苏某系叔侄关系。
委托代理人苏某3,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与苏某系父子关系。
被告人:苏某
被告人苏某,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都安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4年2月13日被捕。
辩护人罗挥得,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倩;审判员:韦绍石;人民陪审员:唐毓彪。
6.审结时间:201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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