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抢劫案 抢劫罪;转化型抢劫;成立条件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2014)都刑初字第9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韦俊革

韦绍石

谭丽

法官解说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刑法条文中即可知,转化型抢劫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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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2014)都刑初字第99号判决书。
(二)案由:诈骗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银春、卢青竹。
被告人:潘某。
被告人潘某,男,1969年6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都安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逮捕。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韦俊革;审判员:韦绍石、谭丽
(六)审结时间:201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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