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2014)都刑初字第99号判决书。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银春、卢青竹。
被告人:潘某。
被告人潘某,男,1969年6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都安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逮捕。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韦俊革;审判员:韦绍石、谭丽。
二、诉辩主张
(一)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4年5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潘某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儿科住院部3楼305号房内,将韦某放在18号病床上手提包内的520元现金盗走,得逞后当即被赶回病房的韦某丈夫黄某发现并发生争执,黄某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潘某为争脱黄某的抓捕,冲到病房对面的热水间内拿起一个热水壶砸向地上威胁黄某,后向医院大门外逃跑,黄某紧追不舍,潘某即冲进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大门斜对面一家粉店内拿起一把菜刀威胁黄某,使黄某不敢靠近。后潘某携带菜刀往都安瑶族自治县高级中学方向逃窜,黄某紧追其后,在都安瑶族自治县教育局附近潘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被告辩称
被告人潘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犯罪,持刀的目的是为了防卫,并未对他人进行威胁。
三、事实和证据
2014年5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潘某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住院楼3楼儿科305号房内,将韦某放在18号病床上手提包内的520元现金盗走,得逞后当即被赶回病房的韦某丈夫黄某发现并发生争执,黄某立即打电话报警。潘某为争脱黄某的抓捕,冲到楼梯口的污洗间内拿起一个热水瓶威胁黄某,后向医院大门外逃跑,黄某紧追不舍,潘某即冲进医院大门斜对面唐某的粉店内拿起一把菜刀继续威胁黄某,使黄某不敢靠近。后潘某携带菜刀往都安瑶族自治县高级中学方向逃窜,黄某仍紧追其后。在都安瑶族自治县教育局附近潘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盗现金52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韦某。
另查明,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潘某患癫痫病,作案时处于疾病间歇期,精神状态完全恢复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双金鱼牌银白色不锈钢菜刀一把,证实被告人潘某威胁黄某时所使用的刀具。
2、都安县公安局安阳派出所接处警案件信息登记表,证实2014年5月16日12时45分,黄某向该所报案称,其妻在都安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儿科18号病床被一名陌生男子盗走现金1000元左右,要求出警处理。
3、都安县公安局安阳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5月16日13时许,黄某向该所电话报案称,其妻韦某放在都安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三楼18号病床上的手提包里现金被一男子偷走,该男子被其发现后逃跑,其在追赶该男子时被他执刀威胁,要求出警处理。
4、都安县公安局安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5月16日13时许,根据黄某的报案线索,公安人员在屏山中路县教育局大门附近发现持刀被告人潘某,并将其制服,同时将其传唤到该所接受讯问。
5、被害人韦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6日12时30分许,她和她丈夫黄某在都安县人民医院住院部3楼18号病床带其儿子到护士站去做雾化时,病房里有一陌生男子坐在里面。约过2分钟,他们返回病房后,翻看之前丢在18号病床上的手提包时,发现里面520元现金不见了,她丈夫就下意识到是那男子干的,于是就质问那男子,她丈夫就和那男子到病房外面走廊争吵。在争吵中他丈夫还打电话报警。那男子听到她丈夫报警后就说要到楼下看他的儿子,她丈夫就说:"先别急,等警察来了再说。"当她收拾衣物出来后,已经不见她丈夫和那个男子了,约过了十几分钟,她丈夫到医院找她时,就告诉她那男子已被警察带走了。
6、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6日12时30分,他到都安县人民医院住院部3楼18号病床看望儿子,准备带其回家。当他的妻子去拿她手提包时,发现包里的钱不见了,当时正有一男子在病房里头,他就怀疑是这男子所为,于是就质问该男子,叫该男子先不要离开,等警察来处理。于是他就打电话报警,当该男子见他报警后,就拿一个热水瓶要砸向他,被他制止后,那男子就往楼下跑,他就紧追那男子。追到医院大门时,那男子就跑进医院大门斜对面的一家粉店拿起一把菜刀,威胁他说,如果他再追赶就用刀砍他,并作一些乱砍的架势。接着该男子继续往旧法院方向逃走,且一面逃走一面挥刀,他害怕不敢上前抓住那男子,就一直尾随追到都安县高级中学大门附近时,公安人员就赶到现场。那名男子不听公安人员劝说,还继续逃跑,在不远处公安人员追上那男子并将他控制,最后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7、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她在都安县人民医院大门斜对面开了一家粉店。2014年5月16日12时30分许,有一陌生男子突然冲到店里转了一圈,就在砧板上拿走一把银白色不锈钢菜刀走出粉店,并在门口怒气冲冲的说道:"过来过来,过来我就砍你。"说完后那男子提着菜刀往防疫站方向跑去。
8、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她在自家中开有一间理发店。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她看见有一中年男子从都安县人民医院大门跑到隔壁的粉店拿一把菜刀在粉店门口对围观的群众威胁说"你敢过来,你敢过来"的话语。说完后该男子不断抖着手中的菜刀往学荣街方向跑去。
9、证人蓝某的证言,证实他在都安县人民医院保卫科工作。2014年5月16日12时许,他和他的同事韦某2在该院住院部附近巡逻时,有一中年男子急匆匆地跑过来跟他们说,他在医院被人盗窃现金,中年男子一边说一边指着远处的另一名男子,当他顺着该男子所指的方向望去,看见有一名男子一路小跑跑向医院大门去。后他和他的同事也跟着中年男子跑去。
10、证人韦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都安县人民医院保安员。2014年5月16日12时许,他和他的同事蓝某在该院住院部大楼前巡逻时,突然有一名中年男子跑过来跟他们说,他在医院被人盗窃现金,于是,他们就跟着那男子后面跑向医院大门去,到了医院大门看见有一名中年男子手持一把菜刀气势汹汹往都安县卫生防疫站方向跑去。
11、潘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主要内容:2014年5月16日11点多钟,他到都安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三楼看望堂侄女路过一病房时,发现病房里没有人,床上放着一个咖啡色女式手提包,猜想里面可能有钱,就萌生盗窃。于是其趁病房里没有人,就打开手提包,拿走里面几百元钱放在其裤袋准备离开时。病房的人回来后发现钱包被打开,里面的钱没了,就对他进行质问,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其发火并到楼梯口的污洗间内拿起一个热水瓶朝地上砸去就离开,病房里的男子也跟着出来。当他听到有人打电话叫人时,他就往医院外走去,路过一家店前,发现有一把菜刀,就带走防身。他一路逃离,后面有一些人一路跟着。当他逃到都安县高级中学门前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12、被告人潘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16日,其在都安县人民医院住院部305号房18号病床盗走韦某的520元现金;公安民警在抓获其时其手中的那把刀是其从都安县人民医院斜对面的粉店拿出来的。
1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概貌。
1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提供的通话清单,证实黄某通过手机向都安县公安局安阳派出所报警和安阳派出所民警与黄某联系的过程。
15、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南医司鉴【2014】精鉴字第3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潘某患癫痫,作案时处于疾病间歇期,精神状态完全恢复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6、提取笔录,证实公安人员在安阳镇屏山中路县教育局大门附近现场提取的物证,双金鱼牌不锈钢菜刀一把并予以扣押。
17、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潘某的右裤袋里搜查得现金520元并予以扣押。
18、物品处理、发还清单,证实扣押的现金520元已发还被害人韦某,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已扣押在案。
19、被告人潘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潘某的身份状况。
四、判案理由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在医院病房内盗窃韦某的现金被韦某的丈夫黄某发现后,潘某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先是拿热水瓶相威胁,继而又持刀威胁黄某,迫使黄某不敢抓捕的这一事实,不仅有黄某本人的证言证实,同时还有证人唐某、韦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潘某本人的供述相互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潘某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转化型抢劫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对其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潘某关于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犯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持凶器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本案被盗现金已被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同时被告人潘某实施盗窃被发现后,持刀威胁他人,尚未造成他人人身受到伤害的后果,因此,在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扣押在案的双金鱼牌银白色不锈钢菜刀一把,属于唐某所有,应发还唐某。
六、定案结论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扣押在案双金鱼牌银白色不锈钢菜刀一把,发还唐某。
六、解说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刑法条文中即可知,转化型抢劫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事后抢劫的前提条件;第二,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构成事后抢劫的客观要件;第三、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本案被告人潘某在逃跑的过程中手拿菜刀,虽然其并没有对他人挥舞菜刀,但是其手拿菜刀并向他人显露的动作足以构成以暴力相威胁,因此,被告人潘某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从刑法规定上说,被告人的行为即是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
(王镇 谭丽)
【裁判要旨】转化型抢劫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事后抢劫的前提条件;第二,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构成事后抢劫的客观要件;第三、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