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盗窃案 盗窃罪;鉴定;鉴定对象下落不明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4)都刑初第23号
审理法官:

王岑森

普华

郎青华

代理律师:

赵海莲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人重新鉴定的权利如何保障的问题。根据规定在侦查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均可以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当事人对侦查阶段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而在审理阶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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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一审判决书: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4)都刑初第23号
2、案由:被告人苏某 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男,蒙古族,1979年5月15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青海省都兰县居民,现住都兰县。2014年4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都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依法逮捕,6月18日由都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7月18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海莲,都兰兰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岑森;代理审判员:普华;人民陪审员:郎青华。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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