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诉日照海星旅行社餐饮服务合同案 表见代理 善意相对人 代理效力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日开商初字第203号
审理法官:

吕咏梅

宗卓英

庄欣

法官解说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载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本案案外人郭某与被告工作人员共用一间办公室工作,向原告出具加盖有被告名...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日开商初字第203号
山东省日照中级人民法院(2015)日商终字第28号
2、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耿某
被告:日照海星旅行社有限公司。
4、审级
一审:山东省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日开商初字第203号(2014年10月31日)
二审: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日商终字第28号(2015年2月11日)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一审审判人员:审判长:吕咏梅、审判员宗卓英、人民陪审员庄欣
二审审判机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审判人员:审判长:钱守吉、审判员马德健、审判员臧路洁
6、审结时间
一审:2011年12月5日
二审:2015年2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