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案 保险人 免责条款 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

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盖自然

赵玉剑

郭晶

代理律师:

魏文生

法官解说
本案重点问题主要在于投保人未投保发动机进水险的情况下,发动机进水后保险公司是否应予理赔。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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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4)磁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尹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魏文生,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邯郸市分公司)。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某,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职工。
二审委托代理人宋丛军,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爱霞;代理审判员:马超山;代理审判员:刘利芹。
二审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盖自然;代理审判员:赵玉剑、郭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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