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诉甘肃杰瑞科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金融机构 公司股东股东 出资瑕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5)镇商终字第7号
审理法官:

葛荣贵

丁奕帆

陶然

法官解说
金融部门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出具了相关的资信证明,应在其出具的资信证明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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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况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4)润商初字第0192号。
二审判决书:(2015)镇商终字第7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甘肃杰瑞科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杰瑞公司)。
被告吴某,男,1977年10月生,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吴某1,男,1970年8月生,住址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李某,女,1968年6月生,住址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新港城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兰州新港城支行)。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一审: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向阳、代理审判员:高景松、人民陪审员:许荣发
二审: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荣贵、代理审判员:丁奕帆、代理审判员:陶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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