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诉德兴市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赔偿案 民事 公平原则 医疗损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2009)德民一重初字第67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徐仁斌

胡清清

李庆芳

代理律师:

程水生

叶军旺

张颖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条是民法通则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所谓公平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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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号: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2009)德民一重初字第672号判决书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叶某,男,汉族,1983年4月28日出生,江西省德兴市人,出租车司机,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江西省德兴市人,个体医生,现住江西省德兴市,系原告姐夫。
委托代理人程水生,江西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德兴市人民医院。
地址江西省德兴市银城镇康复路64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叶军旺,江西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中心血站。
地址上饶市三江区钟灵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1,上饶市中心血站检验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颖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仁斌;人民陪审员:胡清清、李庆芳
6、审结时间:201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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