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等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自首;翻供;死刑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来宾市兴宾区司法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2009)桂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权彤

韦志勇

邓波

代理律师:

曾凡宏

法官解说
保留死刑,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本案中,罗某在亲友的劝说下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又当庭翻供,否认其持刀捅被害人胸腹部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罗某自动投案,亦承认了其参与故意伤害...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09)来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2009)桂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3、诉讼双方
被告(上诉人):罗某,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待业。因犯故意伤害罪,2001年4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3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寻衅滋事,2003年8月被来宾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因本案于2008年7月3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曾凡宏,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罗某2,退休工人,系罗某的父亲。
被告(上诉人):黎某,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2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6年10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1月1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江耀金,来宾市兴宾区司法局干部。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连光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大跃;审判员:何玉坤;代理审判员:杨解光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权彤;代理审判员:韦志勇、邓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5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