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紫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远洋一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案 合同无效;转让房地产;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392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稚侠

金曦

陈旻

代理律师:

王淑焕

许爱国

姜梅

法官解说
北京远洋一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京明苑公司)在诉讼中强调其与紫霞公司签订的协议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项目转让条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联合开发建设慧忠庵住宅项目合同》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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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1456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392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紫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淑焕,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爱国,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远洋一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京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康宝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崔瑞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北京远洋一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姜梅北京市中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羽红;代理审判员:霍翠玲、汪卉。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稚侠;代理审判员:金曦、陈旻。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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