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2009)鼎民初字第1580号
3、诉讼双方:
原告福鼎市网语休闲网吧。
投资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施继进、张明进,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曾锋,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鼎市忠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忠容,职务福鼎市忠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承旺,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显清;审判员:陈雪仙、许海燕。
(二)诉辩主张
1、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
原告与出租人吕孝杨于2007年6月1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座落于福鼎市经贸商厦E幢底层(房编号:111-114、117-118),租赁期限自2007年6月19日起至2010年6月19日止,年租金73000元整,原告依法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业务,为此购进了大量电脑等上网设备及配套设施。而第一被告经营场所位于福鼎市经贸商城B幢底层,B幢与原告所在的E幢之间有一过道,属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据悉前段时间第一被告进行重新装修,装修时便把咖啡屋内的沙发、椅子等可燃杂物擅自随意堆放在B幢与E幢之间的过道上,这样除了妨碍通行便利之外,更严重的会给周围的住房、商户带来火灾安全隐患。然而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就是由于第一被告这种不当处置行为在该处酿成了这起严重的火灾事故。事后福鼎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09年8月24日出具"鼎公消火认字[2009]第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起火时间为2009年7月27日00时15分许,起火部位位于福鼎市经贸商厦B幢与E幢杂物堆放处,过火面积102平方米,烧毁空地上堆放的杂物,临近的网语休闲网吧部分外墙装修,店内电脑部分受损及其它损失。事后经统计原告因该起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32991元。经福鼎市公安消防大队现场勘察笔录、证人证言等证实,此次灾害成因为:福鼎市经贸商厦B幢与E幢之间堆放的沙发、椅子等可燃物起火,火势蔓延至临近的网语休闲网吧和叶月云小吃店。另外,负责福鼎市经贸商厦物业管理的第二被告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行为。在火灾发生之前对于第一被告这种随意处置可燃物的行为没有进行及时妥善地处理,同时在火灾发生时没有组织相关人员及时抢救,还出现消防设备设施不灵失效、无法正常使用和不懂操作、不会使用的状况,最终导致了火灾损失进一步的扩大。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本次火灾事故的起因是由于第一被告的不当处置行为带来了火灾安全隐患并最终引发大火造成原告在内的大量财产损失,同时第二被告作为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履行相关物业管理职责,疏于火灾安全防范和管理,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因此,引起此次火灾事故的过错责任完全在于两被告方,理应对原告受到的损失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原告特具此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第一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因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32991元;第二被告被告福鼎市忠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一被告李某承担的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2、被告答辩
被告李某辩称:1、本案所谓的火灾原因不明,答辩人自己也是受害人,对火灾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原告诉称的赔偿责任。虽然火灾事故经过福鼎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认定书认定,但在认定书中排除了沙发起火的原因,即使答辩人存在把沙发放在通道上,但已经排除了是沙发起火的原因,认定书只认定了起火点,并没有对起火原因认定。答辩人并没有过错,自身也是受害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杂物并不都是李某所有的,还有原告自己的椅子和桌子,也可能是原告自己堆放的物品起火。2、本案原告违法经营,其所谓的承租房屋自身并未通过消防验收,所以内部装修是否经过消防验收,都有问题,这样的经营场所是不合法的,火灾发生的时间是在当天的午夜12点后,网吧不能经营超过12点,这时候的经营所出现的管理不善也可能导致火灾的发生。原告不合法经营,自身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原告向出租人承租房屋,出租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也应当核实。3、本案原告所谓的财产损失额存在片面性和夸大其词,缺乏事实依据。法庭基于原告的申请做出过物价评估,对鉴定结论我们已经提出异议,结论也与原告主张相差很远,消防部门认定的也只有7万多元,还包括了其他人的损失。鉴定结论十几万是错误的。
被告福鼎市忠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所诉的是忠平物业有限公司而不是忠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两个不同名称的公司。忠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物业管理是前期物业管理,是开发公司招投标时中标的,前期管理是基于各个业主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前进行管理。本案原告所诉的有关第二被告存在失职行为是不客观的,不存在我们没有进行抢救。房子还没有经过验收,是不能进行经营的,该租赁合同是无效的。该大楼是未经验收的,不能进行出租经营。原告的经营场所验收没有完成,造成事故我们没有责任。原告火灾的损失与我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火灾是谁造成起火,损失应该找谁赔偿,我们没有造成原告的火灾,法律上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要求我们赔偿。原告所诉的赔偿与消防确定的数额不一致。我们对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也存在异议,其没有资格进行认定。物委下属的价格认证中心无权对民事案件做出认定。应当提交省一级司法厅备案的机构进行认定。房屋建造时间是2007年8月,期间还有折旧,鉴定书对残值没有进行扣减,评估价格不符合市场实际价格。
(三)事实和证据
福鼎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7月27日00时15分许,位于福鼎市经贸商厦B幢与E幢之间的杂物堆放处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02平方米,烧毁空地上堆放的杂物,临近的网语休闲网吧部分外墙装修,原告店内电脑部分受损及其它损失。福鼎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09年8月24日出具了鼎公消火认字[2009]第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发生的地点属于被告福鼎市忠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范围。福鼎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09年8月24日出具了鼎公消火认字[2009]第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起火时间为2009年7月27日00时15分许,起火部位位于福鼎市经贸商厦B幢与E幢杂物堆放处,可排除雷击、物品自燃、生活用火、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灾害成因为:福鼎市经贸商厦B幢与E幢之间堆放的沙发、椅子等可燃物起火,火势蔓延至临近的网语休闲网吧和叶月云小吃店。同时认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78676元,包括经贸商厦物业损失2872元、芥末坊19200元、叶小云小吃店4069元、网语休闲网吧47191元、代某1984元、郑某3360元。同年9月18日原告申请要求对福鼎市网语休闲网吧因火灾事故遭受的财产损失进行价格鉴定,本院委托福鼎市物价局下属的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同年11月27日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鼎价认[2009]12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网语休闲网吧直接财产损失为106996元,庭审中原、被告均对上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的认定结论均提出异议。庭审后本院依法委托南京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和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其中南京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的回复函中回复结论为:不能进行火灾后财产损失数额鉴定;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的回复结论为:财产损失数额应当在财产损坏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评估,不属于我所司法鉴定范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宁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福鼎市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2、房屋租赁合同、追认声明,与证据1中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相印证,可证明原告承租经营房屋的确定地址即福鼎市经贸商厦E幢一层。
3、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户籍登记证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二被告的身份情况。
4、收款收据、福建省宁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原告经营场所属被告福鼎市忠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范围。
5、宁德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福鼎市公安局消防大队"鼎公消火认字[2009]第002号"卷宗"关于ˋ7.27ˊ福鼎市经贸商厦B幢与C幢之间过道架空处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 和"火灾损失统计表"四份材料,证明火灾事故的基本情况、起火原因以及该起火灾引起经贸商厦物业损失2872元、芥末坊19200元、叶小云小吃店4069元、网语休闲网吧47191元、代某1984元、郑某3360元,总计78676元等。
6、火灾事故现场视频资料,证明火灾事故后原告经营场所现场的情况。
7、证人周某、候某证言,证明火灾前杂物堆放情况及原告经营网吧时间。
8、证人张某和林某证言,证明经贸商厦B幢与E幢之间过道上的沙发是被告李某经营的芥茉坊咖啡屋装修期间堆放的事实。
9、南京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的回复函和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的回复,证明相关鉴定部门认定火灾后的财产损失不能进行司法鉴定的意见。
(四)判案理由
福鼎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
公民、法人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福鼎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作出鼎公消火认字[2009]第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定性准确、内容客观真实,可以直接采信并作为损失认定的证据,有关火灾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以福鼎市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的47191元为准。原告超时经营,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李某擅自在过道架空处放置沙发等易燃物,为火灾事故的发生人为创造了物质条件,存在较大的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较大的责任,即50%的责任,应赔偿47191元×50%=23595.5元。被告福鼎市忠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某在过道上堆放沙发等杂物行为未加以管理、制止和排除,属管理瑕疵、工作失职的行为,主观上亦存在过错,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20%的的责任,应赔偿47191元×20%=9438.2元。原告提出间接损失问题,因证据不够充分,无法认定,其主张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鼎市网语休闲网吧23595.5元;
二、被告福鼎市忠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鼎市网语休闲网吧9438.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795元,由原告负担4355元,被告李某负担390元,被告福鼎市忠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福鼎市忠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经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调解结案。
(六)解说
本案是因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及的焦点问题主要有:
1、关于火灾事故原、被告各自的过错责任问题。
(1)原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本案中根据消防部门的认定,可排除雷击、物品自燃、生活用火、电气原因引发火灾,是福鼎市经贸商厦B幢与E幢之间堆放的沙发、椅子等可燃物起火。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本案中原告经营网吧,在明知网吧经营时间规定在晚上12时前的情况下,还在继续经营,明显属于违法经营,原告的行为一定程度为火灾的发生人为创造了时间上的条件。因此原告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2)被告李某是否存在过错责任。被告李某在经营装修福鼎市芥茉坊咖啡屋期间,擅自在属于被告福鼎市忠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范围的、位于经贸商厦B幢与E幢之间空地上堆放废弃的沙发等物品,给火灾事故的发生人为创造了物质条件,是引起火灾的潜在因素,应当对火灾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3)被告福鼎市忠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过错责任。被告福鼎市忠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经贸商厦的物业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告李某在过道上堆放沙发等杂物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及时进行清扫和排除,但其违反职责、义务,未加以管理、制止和排除,属管理瑕疵、工作失职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且物业保安消防素质差,在火灾发生时不但不知道消火栓的存在,甚至连消火栓都不会使用,是引起火灾蔓延和财产损失扩大的直接因素,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2、关于火灾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1)关于福鼎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火灾损失是否可以采信的的问题。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公安部的规章对火灾损失统计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受害人申报的同时需提供有效证明,同时还对认定依据作出具体规定。可见,损失统计已不仅是单纯的申报,还应由消防机构对证据进行审查后作出相关认定,因此,正常情况下消防部门损失统计的性质应类似于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采信作为损失认定的证据。本案中福鼎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确认原告的直接财产损失47191元,该数额是原告于向消防大队申报的,消防大队对该损失进行了审查认定,因此该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火灾损失应予采信,可以直接作为原告直接财产损失的依据。
(2)关于法院委托的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的采信问题。原告申请要求对福鼎市网语休闲网吧因火灾事故遭受的财产损失进行价格鉴定,法院委托福鼎市物价局下属的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网语休闲网吧直接财产损失为106996元,但原、被告均对价格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原告认为该价格鉴定结论未对火灾造成的间接损失进行鉴定,两被告则均认为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不符合司法鉴定主体要求,无权鉴定,并认为鉴定价格偏高。既然原、被告对福鼎市价格认定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均提出异议,而消防部门火灾损失认定在先 ,因此本起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消防部门认定的为准,而对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可不予采信。
(3)关于因火灾事故造成间接损失的问题。原告提出间接财产损失为77000元,即要求因火灾而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并提供网吧营业统计表作为损失的证据。虽然原告主张的间接损失确实存在,但其提供的营业统计表是由其单方制作,原告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的相关票据予以印证,仅凭营业统计表不能证明其主张的间接损失数额,因此原告主张的间接损失无法认定,应不予采信。
(李显清)
【裁判要旨】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火灾之中在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定性准确、内容客观真实,可以直接采信并作为损失认定的证据,有关火灾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以福鼎市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的金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