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山东省夏津县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医疗损害赔偿;知情选择权;精神抚慰金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中医药大学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医院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医院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医院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9)历民初字第1360号
审理法官:

刘虎

邓照亮

王燕鸣

法官解说
法官: 刘虎 单位:
出生缺陷和残疾日益成为影响人口素质的重要问题,同时也给家庭和社会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另外也应该看到,出生缺陷不但引起死亡,而且大部分存活下来的出生缺陷儿如果没有死亡,则造成残疾,由此给家庭造成的心理负担和精神痛苦是无法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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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9)历民初字第1360号
2、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2
原告:李某2
委托代理人:辛某,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师。
被告:山东省夏津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史某,山东省夏津县人民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山东省夏津县人民医院医师。
委托代理人:王斌,山东省夏津县人民医院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虎;人民陪审员:邓照亮、王燕鸣。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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