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xx诉邢台沙河市公安局不履行保护公民身份信息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案 法定职责;不予答复;拖延处理;拒绝处理
案由: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沙河市海信法律服务所

沙河市公安局法制科

沙河市公安局户政科

终审结果:
身份信息 法定职责
文书字号: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09)沙行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刘永信

李太平

宋炜

法官解说
法官: 宋炜 单位: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共有八项,而其中第(五)项是:“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这是有别于其他的作为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对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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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09)沙行初字第1号
2、案由: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身份信息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史xx,。
委托代理人赵瑞其,沙河市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沙河市公安局,地址沙河市太行街西段30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女,沙河市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侯某,女,沙河市公安局户政科副科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永信;审判员:李太平、宋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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