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故意毁坏财物罪;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潮安县人民法院(2010)安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静纯

林春盛

孙洁

法官解说
法官: 陈静纯 单位:
公诉机关将本案定性为放火罪,而本院经审查后将定性改为故意毁坏财物罪,那么究竟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1、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潮安县人民法院(2010)安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毁坏财物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美容。
被告人:邱某,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因本案于2010年2月4日被逮捕。
4、审级:一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静纯;人民陪审员:林春盛、孙洁
6、审结时间:2010年6月2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