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某诉重庆仪表材料研究所劳动争议案 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0)碚法民初字第0286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法官: 上官鹏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者因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指的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
1、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立法主要散见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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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0)碚法民初字第0286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阎某。
委托代理人:陈代贞,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仪表材料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刘庆宾,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严某。
委托代理人:谭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缪友梅
6、审结时间:201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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