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行政认定案 婚姻登记;存续力;拘束力;可诉性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滨中行终字第36号
代理律师:

郭西举

巩志伟

韩春贤

法官解说
法官: 倪瑞林 单位:
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性质及其法律效果
1、婚姻登记的性质
我国实行的是登记制的婚姻程序立法原则,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登记制是一种单一的法律婚制,简便易行,这是国家对公民的婚姻问题关心和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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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10)博行初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滨中行终字第36号。
2、案由:不服行政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郭西举,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被上诉人):博兴县民政局。所在地:博兴县新城一路696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巩志伟,山东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李某2。
委托代理人韩春贤,博兴县金剑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兆俊;审判员:戴清华;人民陪审员:刘利民
二审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8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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