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 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说;从旧兼从轻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沧县糖酒食品总公司

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09)沧刑再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赵玉柱

张逾

吴敬军

代理律师:

刘兰林

法官解说
本案的审理涉及到1979年《刑法》与现行《刑法》中对于渎职罪的规定,两者规定有较大差异。1979年《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反映了计划经济时代政企不分的实际情况。当时国营企业、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地位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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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1999)沧刑初字第201号。
再审判决书: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09)沧刑再初字第1号。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沧刑再终字第14号。
2.案由:玩忽职守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玉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男,194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县人,原任沧县糖酒食品总公司总经理。1995年7月1 4日因受贿罪被沧县人民法院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199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1999年11月10日因玩忽职守罪被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现已刑满释放。
辩护人刘兰林,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云赏;审判员:马静;人民陪审员:潘国华。
再审法院: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玉柱;审判员:张逾、吴敬军。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希荣;审判员:郭聚同、左志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10日
再审中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8月16日
再审中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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