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跃发;审判员:王树斌;人民陪审员:王海霞。
(二)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侯某于2010年3月22日至4月6日间,以虚构的事实,分别与李某、金某以口头形式约定合伙做买卖林木的生意,并在收到李某、金某分别给付的110万元、100万元合伙购买杨树款(共210万元)后,未能在协约期限内付给杨木或退款,并在李、金二人崔索时逃匿。210万元赃款不知去向。
2010年6月16日,被告人侯某被抓获归案。
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本案的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如下证据:
1、被告人侯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金某陈述;3、证人张某、尹某、郭某、刘某、侯某的证言;4、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收条和借据、银行汇款凭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事实和证据
经灯塔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某、金某与被告人侯某通过做木材生意相识,2010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侯某打电话告诉被害人李某在新民高台乡有一片杨树林要出售,价格挺便宜的,能不能投资。李某委托被害人金某与被告人侯某一起看完林子后,又一起找到林子的承包者郭某,郭某出示了采伐许可证。3月17日被告人侯某来到灯塔李某家,给李某出了一张130万元的收条,约定李某出资110万元,被告人侯某给李某分红或利息20万元,5月20日前货付完(或退货款),之后被告人侯某指定被害人将70万元汇给郭某,给他自己汇款40万元。得款后,被告人侯某将从郭某处购买得70万元钱的原木拉走,卖给河北左河庄木材市场,所得款项被被告人侯某占有。
2010年4月2日被告人侯某给被害人金某打电话说黑山县满都护有片杨树林子挺好,当天被告人侯某领着被害人金某看了5片杨树林子,并说肯定能挣钱,取得了被害人金某的信任后,双方口头协商,由金某出资100万元交给被告人侯某经营木材,2个月后杨木卖了给付被害人金某盈利20万元。协商好后,被告人侯某当天先给被害人金某出具120万元的收条,被害人金某第二天从灯塔邮政储蓄给被告人侯某8万元的,被害人金某让其外女庞某从辽阳信用联社给被告人侯某汇款30万元,3月6日被害人金某又从辽阳邮政储蓄给被告人侯某汇款60万元,少汇2万元作为以前拖欠被害人金某的盈利款。
被告人侯某取得上述款项后,未能在协约期限内给付二被害人杨木或退款,并在二被害人崔索时逃匿。210万元赃款不知去向。
犯罪嫌疑人侯某于2010年6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侯某的供述与辩解:
在2010年3月份左右,我通过电话告诉李某在新民高台乡有一片林子要出售,价格挺便宜的,能不能投资,李某说可以投,李某就委托金某去新民高台乡和我一起看林子了,看完林子后,我就和金某一起去了这片林子的承包者郭某的厂里找郭某了,在郭某的厂里,郭某给我和金某出示了这片林子的采伐许可证,我和金某看完后,我们就走了。大概过了4、5天,我就给李某打电话问李某什么时候能投资,李某就让我过来取钱,当时没有取走现金,我就给李某出了130万元的欠条,其中,110万元是投资款,20万元是分红或利息,过了几天,金某就给我打电话说给我汇款,我就让金某给郭某汇款70万元,给我汇款40万元。我给郭某的70万元钱,做购买木材款了。这70万元钱的木材,我拉走了,我卖给河北左河庄木材市场了。我把这些木材卖掉后,去锦州黑山太和乡买木材了,具体从谁手里买的木材记不清了。金某给我汇的40万元钱,我也都投在锦州黑山太和乡买木材了。在4月份收到金某汇给我100万元钱,我给出的120万元钱的收条,也是按协商好的把到期应分给他她的盈利20万元一并写上了。这次是和金某协商的,这210万元钱与李某和金某协商时都是约定好的用于买杨树或者杨木,倒卖盈利后连投资盈利两个月后一次性全部付给他们,是口头协商的,没有书面协。这210万元钱我以前倒卖杨木时欠下郭某40万元,钱汇到他帐户的他硬扣40万元钱,4月份还辽中人李某20万元欠款;从郭某那儿拉的杨木还左个庄木材市场中介人杨某17-18万元的木材;还锦州凌海人赵什么10万元的现金;还山东临沂费县马庄乡人王某15-16万元钱;金某在给我汇钱时我让她少汇了4万元钱,另外我在收到这两笔210万元钱后给金某汇了能有4-5万元钱,这8-9万元钱是我以前跟金某做木材生意时拖欠她的应付给她的盈利钱;通过法库四家子乡的一个姓马的,在黑山县太河乡太河村从18-19家农户家买了60万元钱的杨树林子,在法库四家子乡买了10万元钱的杨树林子,还河北左个庄木材市场中介人"陈老五"10多万元钱,还左个庄中介人陈某6-7万元钱欠款;给我媳妇赵某往家汇了0.5万元生活费;还辽阳县小北河镇的刘某7-8万元,给儿子侯某好像是汇了一万五千元,给刘某6万元钱,给李某2现金20万元,还赵某现金10万元钱;还王某2的15-16万元。
2、被害人李某陈述:在2010年2月左右,侯某多次给我打电话说在沈阳市新民县弄到了一片好杨树,让我给他拿点钱,等把树放倒之后,给我木材或者给我返钱。之后,他领我到沈阳新民北一处杨树林地,告诉我那一片杨树都让他弄过来了,我问他有没有林权证和采伐许可证,他说手续都有,保证差不了,我就从辽阳找了金某,让她替我到现场查看,在2010年3月17日,侯某在我家给我出了一张收条,收条上写的收我买木材款130万元,约定5月20日前货付完(或退货款)。第三天,我拿出130万元钱付给侯某了,之后我派金某与侯某一起去新民县了,过了几天以后,我打电话问侯某,伐树进行的怎么样了,他说那些天一直下雨,无法正常伐树,今年5月我又联系侯某,侯某已经不接我电话了,我又叫金某去找侯某去,侯某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见金某,5月末,金某去新民林地现场时,发现杨树林地现场已经采伐完了,老百姓说这片林地根本不是侯某采伐的,现在我找不到侯某了。
3、被害人金某陈述:今年3月初,李某给我打电话说黑山县的侯某联系到了一片林子,让我去实地考察一下,我就与侯某一起到沈阳新民去看侯某所指的这片杨树林子,过几天之后侯某又来灯塔来了,告诉我们如果认为这片林子可以,得先交20万元的订金,李某给他拿了20万元人民币的订金。3月17日侯某来到灯塔,在李某家,侯某给李某出了一张130万元的收条,收条约定5月20日前货付完(或退货款),侯某让我给郭某汇70万元,给他汇40万元。5月20日我就又给侯某打电话,侯某就说林子那出点差头儿,告诉我放心,肯定没有问题。几天之后,我想找侯某见面谈时,侯某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见面,我发现情况不对,就到新民林地现场查看,发现林子已经全部采伐完了。至今侯某也没有付给我们木材,也没有退货款。现在侯某电话通,但是就是不见我。
今年4月2日侯某给我打电话说黑山县满都护有片杨树林子挺好,让我去,我当天就和我对象俩开车一起去了,老侯领着我看了5片杨树林子,老侯说肯定能挣钱,让我拿100万元买林子,2个月后杨木卖了付给我20万元的盈利,协商好后,老侯当天先给我出的120万元的收条,我第二天从灯塔邮政储蓄给他汇了一笔8万元的,我让外女庞某从辽阳信用联社给他汇了一笔30万元的,3月6日我又从辽阳邮政储蓄给他汇了60万元,他让我少汇2万元作为以前拖欠我的盈利款。我给他拿100万元之后,他就跑了,没有影了。
4、证人张某证言:今年曾跟李某到沈阳新民找过侯某,他领着咱俩到新民北边看了一片杨树林子,当时林子中有的树已经砍倒了。李某跟我说姓侯的会他买那片杨树林子,他没有资金,想让李某给他拿钱,柏杰当时拿了20万元定金,因为没有看到林子的手续,钱就没给他。
5、证人尹某证言:李某与金某给侯某汇款210万元买杨树林子或者杨木的事我知道,是买的杨树林子,不是买的杨木。这两次我都跟金某一起去的,金某是我妻子。这个事先是李某与侯某谈的,由李某拿钱和侯某合伙在新民买杨树林子,李某考察后委托金某代他经办这件事,今年3月的一天,我与金某跟侯某去了郭某在新民的木材加工厂又具体商谈的,郭某给我们一份他拟的协议,还有一份林木砍伐证,这片林子约有9千棵,回来后我们把协议和砍伐证给李某看了,李某才让金某汇的钱。另一次是今年4月份的一天,我和金某去的,老侯和一个叫马三的领着我俩在黑山看了四片杨树林子,老侯领着我俩又看的辽中满都护道两旁的杨树林子,回来后金某才给他汇的钱。
6、证人郭某证言:我是沈阳市富森安泰木制品加工厂的负责人,我通过木材生意认识的侯某。侯某拉走70多万的木材,我还给侯某复印了一张木材采伐证,我和侯某意向,侯某购买我木材4000立,每立木材是500元,侯某先付木材款151万元。大概过了几天,侯某电话通知我,汇款70万元给我,又过了几天,侯某自己到我的厂里来了,我说款不够,侯某说那就先拉着木材,侯某陆续付款,我就同意了。侯某就开始陆续拉木材,一直拉木材到2010年5月25日左右,因侯某欠我木材款5000元了,我就不让侯某拉木材了。侯某从我这购买的是原木。2010年3月份左右,汇款是侯某指定一个人给我汇的款,打到我的卡是沈阳市华夏银行和平支行,侯某是从2010年3月末开始拉的木材,到5月末拉完的,一共70多万的木材,听说是卖到河北左个庄了。侯某拉走我70万元的木材是在沈阳市新民市吉祥堡村砍伐的。他没买我的杨树林子,而是买我的杨木,是树放到后的原木段,按立方米记材卖给他。
7、证人刘某证言:我认识侯某,他是倒卖木材的大户,他现在还欠我3万元钱。09年4月份我在黑山县四尖子镇买片杨树,砍伐后的木材卖给侯某了,当时没付钱,是赊他的,能有8万多钱,从他要钱时他说买家没付款呢,跟我商量说先欠着我,给我高利息,我就答应了。他拉了我8万多元钱的木材,我又给他拿了不到2万元钱的现金,凑到10万元钱,老侯给我出了10万元钱的欠条,答应我每月付给我1万元钱的高额利息,本金几个月后就给我。我儿子6月27日结婚,我逼着他要钱,在今年5月份在小北河向阳饭店他还了我6万元钱,其中有不到3万元的现金,他又打电话让人从天津给我汇了3万多元钱,总共凑了6万元钱。
8、证人侯某证言:今年4月份我和我朋友倒卖虾爬子时,我打电话跟我爸说从他借2万元钱,我爸电话里对我说他就有1.8万元钱,大概是在4月12-13号,我爸不知道从哪给我汇到了我沈阳的邮政储蓄卡上了。
证实被告人侯某给其儿子1.8万元。
9、书证
(1)案件来源(摘自预审卷IIP4)
2010年6月9日,灯塔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接到灯塔市李某报案称:黑山县人侯某在今年3月17日,收到他给付的合伙购买杨树款110万元后,没有在约定的日期5月20日前付给其杨木,现无法联系,不知去向。
(2)抓捕经过
2010年6月16日,侯某被新民市公安局城区西北派出所在新民市城区某旅店内抓获。
(3)户籍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侯某的户籍情况。
(4)收条和借据:
收条一、收李某买木材款130万元,约定5月20日前货付完或退款。收款人侯益。2010年3月17日。
收条二、收货款壹佰贰拾万元(1,200,000.)收款人黑山大虎山侯某。2010年4月3日。
(5)银行汇款凭证:证明2010年8月11日,侯某账户存入30万元,和其他存取款情况。2010年8月11日金某转账情况。
(四)判案理由
灯塔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二被害人签订购买杨树林经销林木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后,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购买林木,并将已用七十万元购买原木转卖他人,将所得款项占为己用,未按合同约定按期给付二被害人木材或现金逃匿。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合伙做买卖,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因公诉机关提供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在履行合同中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事实,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侯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本院为保护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
(五)定案结论
灯塔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六)解说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侯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二被害人签订购买杨树林经销林木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后,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购买林木,并将已用七十万元购买原木转卖他人,将所得款项占为己用,未按合同约定按期给付二被害人木材或现金逃匿。虽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合伙做买卖,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但因公诉机关提供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在履行合同中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事实,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侯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保护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才做出此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不断的出台和完善法律、政策、规章、制度等,这一切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通过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诸多能够保障法律实施的工具,使我们的法制环境日益清新,使我们的生活环境内日益祥和。
(黄跃发)
【裁判要旨】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纠纷,核心在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