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韩某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案 民事 义务帮工 损害赔偿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

高唐县清平中学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0)高民一初字第75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许秀杰

宋树宝

金连坤

代理律师:

刘恩廷

法官解说
法官: 许秀杰 单位:
本案的审理涉及到三个问题:一、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问题;二、当事人所作出的于已不利的事实应予认定;三、义务帮工法律关系中的赔偿义务主体及赔偿责任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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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0)高民一初字第753号判决书。
2、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刘恩廷,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
被告:陈某。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宗政,高唐县清平中学教师。
第三人:陈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许秀杰;审判员:宋树宝、金连坤。
6、审结时间:201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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