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盛铁道商贸有限公司诉浙江康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占有改定;明示;意思表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0)杭铁民初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张雷

黄忻

周霄恒

代理律师:

桂福强

沈越天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雷 单位:
1、案由的确定
有观点认为,被告提出的"占有改定"成立,讼争车辆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原告,讼争车辆已经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原告应提起侵权之诉。现原告提起的是合同违约之诉,诉由错误,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本案的主流意见,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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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0)杭铁民初字第15号。
2、案由:买卖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浙江万盛铁道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新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桂福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康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莉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越天,浙江中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雷;审判员:黄忻、周霄恒。
6、审结时间:
201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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