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厦门市舫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参与度;伤残等级;附加程度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初字3759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葛艳芹

吴水霞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金波 单位: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多处伤残等级,鉴定机构对原告各处的损伤交通事故参与程度作出认定,原被告对交通事故参与度的理解产生异议。
法院依法委托福鉴定机构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时间进行鉴定。2011年2月16日,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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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初字3759号。
(二)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三)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葛艳芹,福建厦门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舫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林某1。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水霞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王金波
(六)审结时间:201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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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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