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沛雨不服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行政处罚;行政程序;告知义务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38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姚建国

法官解说
法官: 沈亦平 单位:
本案系争标的是被告静安公安分局对原告崔某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该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在执法主体资格、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但静安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送达程序违法,致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被依法撤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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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0)静行初字第7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385号判决书。
2、案由:治安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P(崔某)。
委托代理人姚建国,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住所地上海市胶州路415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黄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德强;审判员:宋皓东;人民陪审员:史向东。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金刚;代理审判员:沈亦平、沈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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