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网络公证;证据效力;程序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51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明

李岳

法官解说
法官: 金滢 单位:
鉴于网络证据具有易逝性和易更改性的特点,网络公证成为权利人保全侵权证据的主要手段。但是复杂的网络环境对公证的效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通过人为的技术操作便可能使"眼见未必为实",为此,大多数被告都会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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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24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51号
2、案由: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3、诉讼双方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3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磊,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移动)。
法定代表人马端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圣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顾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移动)。
法定代表人李秀川。
被告:山东齐鲁八达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八达)。
法定代表人蔡永余,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岳,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正进,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优度)。
法定代表人马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苏粤,该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金滢;审判员:方产;人民陪审员:桑惠康。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唐玉珉;审判员:寿仲良;代理审判员:胡宓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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