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4522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邓某、胡某
被告 (被上诉人)陈某、杨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赵永兴。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卞晓勇;代理审判员:沈珺;代理审判员:余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5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原、被告系隔壁邻居。2008年起,因被告居住的嘉定区温宿路6弄21号301室房屋内的东侧卫生间移门存在滑道损坏、门体变形、门框松动、无减震缓冲装置等问题,在开、关该移门时会发出巨大响声。原告经常在半夜被该巨响惊醒,无法入睡。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周围邻居的生活。原告发现该情况后,积极主动向被告反映情况,但被告不予理睬。为此,原告求助于所在居委会。经居委会了解,被告居住的上述房屋内的卫生间移门确实存在问题,在推拉过程中会发出不正常的撞击声。居委会对此进行了协调。在协调过程中,原告甚至主动提出自己花钱为被告修复该移门,但被告不愿修复,而每晚的撞击巨响依然存在。原告根本无法居住于自己的房屋。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限期修复其卫生间移门,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被告人辩称
原告所说均不是事实,被告家卫生间移门开关时并无巨响,而被告与原告无冤无仇,不可能故意搞出声音去影响原告,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家住本区温宿路6弄19号302室,被告家住本区温宿路6弄21号301室。原告房屋在被告房屋的东侧,仅一墙之隔。其中,被告房屋内东侧一卫生间紧邻原告房屋。该卫生间门为移门。因原告认为被告房屋内该卫生间移门自2008年起存在问题,在推拉过程中会发出巨响,影响其生活,而向所在居委会反映要求解决。期间,曾有木匠受托至被告处欲对上述卫生间移门进行整体改造,但因被告不同意更换整扇移门,而未能实施。之后,因双方就此发生的争议未能妥善解决,原告遂诉讼来院。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权证、房型图、居委会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诉讼中,本院至被告房屋实地勘察原告认为存在问题的卫生间移门。经勘察,原告认为存在问题的卫生间移门能够正常推拉,在推拉过程中稍有声响,并无非正常的"巨响",且未发现该移门有修理过的痕迹。而原告为证明其所述的"巨响"确实存在,申请证人李翼、王某到庭作证。证人李翼陈述:其与原、被告居住在同一小区,也是19号,大约在晚上11时、12时的时候,确曾听到过有类似榔头敲地板及重物坠地的声音,该声音时间很短,有时连续,中间间隔1-2秒,对其平时生活确有一些影响,其并曾应原告要求去原告家听该声音的来源,发现声音是从原告家主卧西侧传来,但其未去过被告家。证人王某陈述:其与原、被告居住同一小区,具体为19号601室,是该小区业主代表,曾去过原告家,发现原告将床垫铺在客厅,在原告家确实会听到原告所述的声音,该声音是从原告隔壁家传来,对休息应有影响,但卫生间移门的声音未听到过。原告对上述两位证人的陈述没有异议,被告则不予认可。同时,原告还提供了一份视频光盘,以证明其所述的声音发出的时间和程度。在当庭播放该光盘过程中,间断性发出"咚""咚"的声音。此外,原告提供了一份其与案外人于2009年12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证明其因无法居住在与被告相邻的房屋而租赁他人房屋在外居住三个月,从而支出租金9000元的事实。对此,被告表示并不清楚。
(四)一审判案理由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相邻关系。而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加速,包括居住环境在内的城市环境日趋密集。邻人之间应当忍受一定的行为,已经是社会生活得以存续的客观要求。原、被告作为邻居,应在一定程度内相互忍受对方因平时正常的生活活动而产生的某些影响。现原告以被告家的卫生间移门存在问题,在推拉过程中会产生异常的巨响,影响其生活,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申请证人到庭作证以证明其因此已确受到影响。但经本院现场勘察,原告认为存在问题的被告家卫生间移门能正常推拉,在推拉过程中也仅是稍有声响,并无原告所述的巨响,且勘察过程中也未发现该移门有修理过的痕迹,表明该移门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各类问题,只要正常使用,其发出的声音应是常人可以忍受的。当然,如果以非正常的方式推拉该移门,其因此发出的声音可能要高于正常使用状况下发出的声音。而且也不能排除被告在某种特别情况下曾以有别于正常的方式推拉该移门,导致产生相对较高的声音,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原告造成影响的可能性。但从常理分析,被告及家人亦需要安静的生活环境,其通常不会为了影响他人而恶意非正常推拉移门使其产生"巨响",从而影响自己及家人。且非正常推拉更容易导致移门损坏,并导致其他相关设施的受损,而被告作为权利人在正常情况下也不可能希望此种后果的产生。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家卫生间移门被非正常使用并产生"巨响"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如果原告因此而受到影响,也尚在可以忍受的范围内。但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应注意自己的行为,尽可能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而影响包括原告在内的相关邻居,以维护团结友爱、和谐共处的邻里关系。鉴于以上分析,原告以被告家卫生间移门存在问题、产生"巨响"并影响其生活为由,对被告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五)一审定案结论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某、胡某要求被告陈某、杨某停止侵权、限期修复卫生间移门,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邓某、胡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08年起,被上诉人房屋卫生间的移门有问题,在开关该门时会发出巨大响声,上诉人经常在半夜被该巨响惊醒,无法安然入睡,甚至其他邻居也能听到该响声,严重影响了二上诉人及周围邻居的生活;上诉人主动向被上诉人反映情况,但被上诉人不予理睬;原审在现场勘查时对于被上诉人家中系争移门轻轻推拉进行实验,并以该推拉没有造成巨响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请求,上诉人不服,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陈某、杨某辩称:这个声音不是被上诉人家发出,被上诉人在晚上时基本不开关系争移门,而且要发出声响要用很大的力气推拉,被上诉人不会这样使用。故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依法予以确认。
3、二审判案理由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一审中上诉人邓某、胡某提供的证据及法院现场勘查,可以证实被上诉人陈某、杨某房内卫生间的移门在使用中有时确实会发出一定的声响,对住在隔壁的上诉人邓某、胡某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上诉人称系争移门发出"巨响",对该表述难以进行量化的评价,其诉讼请求也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对于这样通过邻里之间相互沟通和理解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还是希望双方当事人能设身处地地为对方着想,共同构建安静和谐的居住生活环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4、二审定案结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邓某、胡某共同负担。
(七)解说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相邻关系各方当事人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之外也有相应的义务,如一定程度内的"忍受"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在相邻关系中权利受侵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包括居住环境在内的城市环境日趋密集,在这样的情况下,相邻关系各方如果不能忍受一定程度内的对方因平时正常的生活活动而产生的某些影响,而对对方提出过于严苛的要求,动辄诉诸法律,对于这样的原告法院也应当说"不"。在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家的卫生间移门存在问题,在推拉过程中会产生异常的巨响影响其生活,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道歉、赔偿损失,但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现场勘察,原告认为存在问题的被告家卫生间移门能正常推拉,在推拉过程中也仅是稍有声响,并无原告所述的巨响,且勘察过程中也未发现该移门有修理过的痕迹,表明该移门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各类问题,只要正常使用,其发出的声音应是常人可以忍受的。同时原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也说到,如果以非正常方式推拉移门,发出的声音可能高于正常使用状况下发出的声音,而且也不能排除被告在特别情况下曾以有别于正常的方式推拉移门导致产生相对较高的声音,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原告造成影响的可能性,但是从常理分析,被告及家人亦需要安静的生活环境,其通常不会为了影响他人而恶意非正常推拉移门使其产生"巨响",从而影响自己及家人。且非正常推拉更容易导致移门损坏,并导致其他相关设施的受损,而被告作为权利人在正常情况下也不可能希望此种后果的产生。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家卫生间移门被非正常使用并产生"巨响"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如果原告因此而受到影响,也尚在可以忍受的范围内。同时原审法院在判决理由部分亦对被告进行了说教,要求其在今后的生活中注意自己的行为,尽可能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而影响包括原告在内的相关邻居,以维护团结友爱、和谐共处的邻里关系。
(赵永兴)
【裁判要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包括居住环境在内的城市环境日趋密集,在这样的情况下,相邻关系各方如果不能忍受一定程度内的对方因平时正常的生活活动而产生的某些影响,而对对方提出过于严苛的要求,动辄诉诸法律,对于这样的原告法院也应当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