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胡某销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新证据;价格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2010)沪一中刑终字第750号
审理法官:

刘军华

唐震

巩一鸣

代理律师:

马兆庆

顾崟涛

汤豪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军华 单位:
本案涉及程序和实体两个法律适用问题:一是如何审查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供的新证据;二是如何确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有必要结合立法精神作出诠释。
一、关于辩护人提供的新证据的审查问题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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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0)浦刑初字第1651号
二审判决书:(2010)沪一中刑终字第750号
2、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
辩护人马兆庆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
辩护人顾崟涛,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汤豪,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洁;审判员:倪红霞陈惠珍。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军华;审判员:唐震;代理审判员:巩一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7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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