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江阴房管局房屋登记案 原告举证责任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0)惠行初字第0018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王瑾

周晓华

庄耀祥

代理律师:

周涛

林红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晓华 单位:
我国《行政诉讼法》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奠定了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即被告应对自己行政行为合法负有举证责任。但是,这不表示在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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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0)惠行初字第0018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不服房屋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周涛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江阴房管局),住所地江阴市砂山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林红,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2。
委托代理人曹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瑾;代理审判员:周晓华;人民陪审员:庄耀祥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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