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盗窃案 盗窃罪 扒窃 犯罪既遂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0)集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法官: 钟莉 单位:
本案谢某在公共场所扒窃得手后,尚未离开现场被人赃俱获,其犯罪形态应如何认定存在不同意见,主要有二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的行为是盗窃未遂。理由是:既遂必须以实际占有并控制财物为要件。本案谢某在扒窃时刚将现金扒出后即被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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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0)集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
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曾因犯偷越边境罪,于2008年9月9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转逮捕,案件审理时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4、审级
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钟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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