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诉蕉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过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被告蕉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10)蕉法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丘文海

法官解说
法官: 温裕权 单位:
一、客运站和旅客的权利义务范围
客运站,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者。《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10)蕉法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钟某,女,1924年7月8日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被告蕉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利仲展,系该公司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构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蕉岭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丘文海
6、审结时间:2010年9月2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