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诉沐某、陈某、项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雇主;过错;损害赔偿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0)金民一(民)初字第4852号
审理法官:

朱振豪

陈宝勇

金念德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宝勇 单位:
1、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侵权责任法》为施行在后的法律,在位阶上高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时间效力上优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显然如二者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并未废止,故其中与《...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0)金民一(民)初字第4852号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金某,女,1947年10月11日生,汉族。
被告:沐某,男,1972年5月8日生,汉族。
被告:项某,男,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
被告:陈某(居住证姓名为陈美琳),女,1977年6月1日生。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朱振豪;代理审判员:陈宝勇;人民陪审员:金念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