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批准案 内部行政行为;强制搬迁;利害关系;受案范围
案由:
行政批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0)锦江行初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法官: 马琳 单位:
本案的审判要点是:高新区管委会向高新区国土局作出的成高管发[2011]8号关于同意撤销成高管发[2008]35号文件中对陈某户房屋实施强制搬迁的批复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针对该问题,有两种意见:一是该涉案批复不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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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0)锦江行初字第33号。
2.案由:土地行政批准。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梁明山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淋锋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韩春林,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箫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尧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
法定代表人:官某,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琪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康某,陈某之妻。
第三人:陈某2,陈某之子。
第三人:陈某3,陈某之子。
第三人:谢某,陈某之儿媳。
第三人:陈某4,陈某之孙子。
法定代理人:陈某3。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织人员:审判长:魏要武;代理审判员:史晓莎;人民陪审员:吴宇斌
6.审结时间:201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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