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2010)科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
(三)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原告:祈某。
委托代理人:张良飞,科学城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刘华。
二、诉辩主张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诉称:2010年6月2日,他家房顶出现漏水痕迹,遂找到被告刘某,被告刘某也下楼来看过,他要求对方找到漏水原因,尽快修复,以免损失扩大,对方也答应了,但就是没有人来处理。此后两次找到被告,被告刘某均称装修公司业务繁忙,让他等着。6月17日他将事情反映到物业公司,第二天物业公司人员前来处理,装修公司老板、水工也才出现。对方开始不承认责任,后来勉强承认了,但只答应修复,不同意赔偿,他不同意由被告修复。原因在于被告请的装修公司是“游击队”,而他家的房子是由正规装修公司设计装修的。他要求对方赔偿他在2004年装修时的费用1500元,但被告刘某不同意。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他直接经济损失3290元,赔偿他误工费1200元,赔偿交通、通信、保洁费用300元。
2、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辩称:科学城2区24栋2单元301号房屋是他参加单位房改分得的房改房,借给他侄儿作结婚用新房,2009年底装修,2010年1月入住。2010年6月2日,当原告上门告知他家屋顶出现漏水时,立即引起了他们高度重视,马上下楼去原告家查看,回来后电话通知原来装修时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判断是卫生间漏水。为了查明原因,他们当天就停止了在卫生间洗澡。后来又按照原告和物业公司的要求停止用水,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关闭了他家的进水管阀门。原因查明以后,他们提出由装修工人负责恢复原状,但原告不同意,要求给1500元,由原告自己找人修复。仅仅一两个平方米的水渍,不可能需要1500元,原告的要求难以答应。他们期待与原告心平气和地协商,两家面对面地协商解决纠纷,但原告却走上了法庭。被告提出两个方案,其一是由被告出面修复,其二是给予一次性经济赔偿600元。
三、事实和证据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王某、祈某与被告刘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原告住201号,被告住301号。双方住房均是参加单位房改分得的房改房。原告的住房在2004年进行了装修。被告将住房借给其侄儿,即本案代理人刘某居住。刘某于2009年底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10年1月入住。
2010年6月2日,原告住房的门厅和餐厅顶面出现渗水。原告随即将情况告知了被告,被告到现场查看后,根据装修人员的判断,原因在于卫生间渗水,遂停止了在卫生间用水,但墙壁里的残水继续渗漏,逐渐扩大,导致原告住房的门厅和餐厅顶面、墙面因渗水浸泡而大面积发霉、变黑。双方在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不畅,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作出如诉判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结婚证,证明二原告的夫妻关系;
2.原告家门厅、餐厅照片5张,证明其房屋受损情况;
3.BEST装修公司的装饰工程合同、预决算书,证明原告装修的费用和损失;
4.冷某某为原告出具的房屋修复工程预算表,证明其修复所需的费用;
5.冷某某装饰装修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证,证明其从业资格。
四、判案理由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
(一)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本院现场查勘情况,原告住房的门
厅、餐厅的墙面、顶面受渗水浸泡,发霉、变黑,根据原告2004年装修住房时的装修预算书,计算出受污染的面积为34.55平方米。
(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自己修复受污染的部分。被告提
出两种方案,如果原告要价太高,就由被告出面修复。法院认为,对于已经入住的住房,由业主本人修复更合适,也能够减少双方的矛盾,因此由被告支付赔偿金,原告自行修复。
(三)原告坚持要求被告赔偿3290元,被告经过多次调解,最后
同意支付1500元。双方没有更多的证据,也没有申请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法院认为,对本案所涉争议,应当尽量通过调解解决,即使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参考原告原来装修时的预算,以及冷某某作出的修复预算,再结合社会常识和生活经验,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也可以解决,邻里之间的小额争议可以不通过鉴定。
原告住房的门厅和餐厅的顶面和墙面原来涂刷的紫荆花牌绿色家园乳胶漆,施工工艺为腻子二遍,底漆一遍,面漆二遍。修复时需要刮掉霉烂处,重新刮腻子,喷涂底漆、面漆。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修复的单价为每一平方米24元,对比原告2004年装修时每一平方米14元的单价,考虑物价、人工费用上涨因素,可以采信。
原告门厅的装饰吊顶,材料为9mm厚的纸面石膏板,不防水,耐水性能差,受长时间的渗水浸泡,需要更换。原告2004年装修时的造价为542.8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修复的造价为800元,考虑物价、人工费用上涨因素,可以采信。
原告在恢复原状时需要对家具等进行移动、遮挡,对废旧材料需要搬运,施工完毕后需要清扫、家具归位等,还需支出费用,被告应当酌情负担。
施工期间,还将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不便,如吃饭、睡觉等,因双方是楼上楼下的邻居,被告不是故意侵权,在庭审中也向原告表示了歉意,本着团结互助的精神,双方应当互谅互让。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当注意保护相邻人的权利,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五、定案结论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王某、祈某赔偿金19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六、解说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广泛存在于城市和农村,因通风、采光、排水
等引起的相邻纠纷时常出现,处理得好,大家团结和睦,处理不好,各家都是一肚子气,甚至大打出手。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相邻纠纷,法官在处理时着重把握了三点:
一是对修复方案的选择,原告要求支付赔偿金,被告提出由其自己出面修复;考虑到原告的住房已经入住多年,被告或者其指派的工人进去修复对原告的生活将造成极大不便,而由业主本人修复更合适,也能够减少双方的矛盾,符合“方便生活”的法律规定,因此确定由被告支付赔偿金,原告自行修复。
二是对赔偿金额的确定,双方各执一词,也没有申请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考虑到本案原告的损害不是特别严重,如果进行鉴定,鉴定费可能高于被告支付的赔偿金,出现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情况;处理邻里纠纷,还是要坚持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参考原告的证据,再结合社会常识和生活经验,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合理解决。
三是多做调解工作,即使双方达不成协议,双方也有一个沟通过程,与法官也有沟通,对法官最后的判决也有预期和心理准备。
通过上述工作,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满意,没有上诉,并自动履行了判决。
(刘华)
【裁判要旨】原告在恢复原状时需对家具等进行移动、遮挡,对废旧材料需要搬运,施工完毕后需要清扫、家具归位等,还需支出费用,被告应当酌情负担。施工期间,还将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不便,如吃饭、睡觉等,因双方是楼上楼下的邻居,被告不是故意侵权。